释义 |
法律分析: 以下情况才可以支取公积金: 1)非按揭购买商品房(二手房) 2)购买商品房贷款 3)建造自住房 4)翻建、大修住房 5)租房自住月租超过家庭收入15%的 6)离、退休人员 7)出境定居人员 8)非本市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非本省户口的职工调动到外省工作的人员 9)失业、下岗五周年内未再就业,或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失业、下岗人员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员 11)死亡或宣告死亡人员的继承人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