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变更法人不需要验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实施后,取消了验资制度,这是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措施。商务登记前主管部门审批制度已经不再适用于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事先许可的事项,但国家安全和公民生活安全除外。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该法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修改内容包括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购的资本金额和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再视为注册事项,公司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