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房产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1)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调解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无法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物业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社销售的法规和政策规定,相互理解,达成和解协议,及时解决购房纠纷。 (三)仲裁解决。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一致,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规定,作出对各方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没有关系。仲裁裁决制定后,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终局,没有当事人上诉的问题。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购房者和开发者必须制定仲裁协议,自愿向仲裁解决纠纷。如果双方中有一方不愿将纠纷递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 (四)行政解决。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商社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构等部门调停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后悔的纠纷或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向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方式上,行政解决一般经过一级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两个阶段。其中,一级行政决定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必要程序。包括购房纠纷在内的房地产案件行政复议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 (五)诉讼解决。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共同参与下解决购房纠纷的方法。购房纠纷诉讼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发生购房纠纷的平等民事主体,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购房纠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部分地方人民法院设有专门的房产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行政诉讼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一方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另一方是对前者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购房纠纷的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均分为一审诉讼与二审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对二审(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是,对于生效的判决书,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21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法》第24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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