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办理场所 中心(各县、区管理部) (二)办理要件 1.物业费收款票据(原件、复印件); 2.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提取人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职工提取公积金应携带本人的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的任一银行借记(储蓄)卡原件; 6. 职工账户因合理原因被冻结或为他人做担保期间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额度 职工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双方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物业费实际支出(首次提取可一次性提取10年的费用)。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2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