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客观:
《城市建设维护税法》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建设维护税法》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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