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内部承包关系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内部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提供了工程所需的必要的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进行了必要的安全、质量管理,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承包人为建筑企业单位内部人员。建设单位拨付给建筑企业的工程款,一旦进入建筑企业的帐户,其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属于建筑企业。因此,内部承包经营者有可能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建设工程附属行为有哪些 建设工程附属行为有: 1、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者企业以具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3、无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4、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合资、合作、内部承包等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二、工程款付给个人是否违法 工程款付给个人是违法的。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把工程款打到个人帐户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是不能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业务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