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同的犯罪行为都与涉案财产有关系的,按所触犯的罪名进行数额的认定,如果是不同的罪名,不能将涉案的财产进行累计计算。 比如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第十二项 累计计算的前提条件是多次盗窃构成犯罪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六条 不具有罪过的行为所造成的客观损害,如同自然灾害、自然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一样,不具有刑法意义。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