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房屋征收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行政诉讼法》对房屋征收的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1、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主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 (1)原告难以了解行政管理行为的具体依据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2)被告举证能力强,体现负担公平原则; 无论行政相对人能否提供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依法行政原则要求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就是行政主体必须为其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7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各地的行政部门,若是想要征收属于公民或者是法人、组织机构依法获得的房屋,那么首先需要制定征收方案,在该方案被相关部门批准之后,需要先将征收的补偿方案进行公布,然后才可以按照流程征收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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