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客观: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