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前,法院在审理恶意透支案件时面临诸多难题,其中之一便是信用卡“分期付款”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究竟是应当以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到期分期消费已出账单数额来计算,还是要将尚未到期的分期消费未出账单数额一并计入,值得认真探讨。 信用卡分期付款,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大额消费时,由银行向商户一次性支付持卡人所购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资金,然后让持卡人分期向银行还款的过程。银行会根据持卡人申请,通过账务处理将已透支的本金一次性扣除,之后根据分期期数,逐步计入透支本金,持卡人只要按照每月入账金额进行偿还。而银行在寄给持卡人的对账单上显示的欠款余额也作相应调整,分期本金从欠款余额中扣除。在此情况下,恶意透支数额是否应包括分期本金呢?笔者认为,除非持卡人与银行之间有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若持卡人逾期不还超过规定时间则分期付款业务自动失效,且发卡银行将持卡人之前支付的分期付款手续费用来冲还透支本金,并就冲还后的透支本金按照规定进行催收外,其他情形一概不应将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数额计算在恶意透支数额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