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二审应当开庭的法定情形
释义
    二审应当开庭的法定情形: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一、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1、社会关注、影响重大的上诉案件;
    2、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强烈要求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3、同级人民检察院建议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4、发回重审后再次提出上诉的案件;
    5、开庭审理有利于收到最佳社会效果的上诉案件。
    二、对于以下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10:5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