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乡镇财政所是县财政局的派出机构,属于财政局的一个部门,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属于完整的法人单位。其职能有落实兑现各级惠农补助资金,对农民负担和农村政策实施监管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