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借用要走什么程序 |
释义 | 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借调教师的普遍现象,也应尽到一个管理者的义务,为了保障借调人员的权益,要有针对性地对借调教师的工资待遇、借调时间等出台具体的规定。 一、合同的分类方式有哪些 (一)合同按性质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等。 (二)合同按内容又可分为:聘用合同、借调合同、停薪留职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二、公办学校老师想兼职可以吗 国家公办的人民教师是不允许在民办学校兼职的。如果违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其行政处分,直至解除教师资格。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在编的公办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依照行政法规,在外兼职是禁止的。 三、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一、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四、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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