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特征有:,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划编制体系的市、镇、乡、村规划层级相对应,满足市域用地规划管理的需求。,2、“公路用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衔接,采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作为划分标准。“机场用地”(H24)净空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重复。其中,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内容基本对应。,4、“特殊用地”中“安保用地”不包括公安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5、“采矿用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二级类“采矿用地”内容统一,其中,露天矿虽然一般开采后均作回填处理改作他用,并不是土地的最终形式,但是其用地具有开发建设性质,故将其纳入“采矿用地”。,1、建设用地是生活场所、操作空间和工程的载体,不是直接利用土壤,与土壤肥力没有关系。,2、可逆性差。农用地要变为建设用地较为容易,建设用地变为农用地却较为困难。,3、土地利用价值高。可以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4、区域选择性强,在地域上选择性很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在我国主要是出让和划拨两种,出让方式取得的一般可以用于建设商品房等用于经营性活动,通常具有有偿性需要缴纳出让金。划拨的通常表现为具有公众性、无偿性,为实现公共利益。以上就是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哪些的内容,如果您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律师为您进一步解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