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酒泉公积金租房提取办理的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酒泉公积金租房提取的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至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窗口,或注册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后,进行申请。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三、酒泉公积金租房提取办理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