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孤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孤儿需要具备的条件有:(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这是收养人收养子女的一般性规定,并不包括近亲属间收养、收养孤残未成年人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之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无特殊困难和年龄差距不满40岁的限制。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了,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以下限制:1、不满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2、不满足收养子女的一般性规定的;3、收养孩子的人数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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