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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兼职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劳动合同法》关于兼职的规定主要包括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劳动合同的订立、试用期的禁止、终止用工的通知和经济补偿、小时计酬标准以及报酬支付周期等。兼职是职工同时从事一个以上的职业或职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中高级科学技术人员担任顾问或承担兼职任务,根据工作量和成绩获得报酬。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兼职的规定是什么?
    兼职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司法解释
    兼职,是职工同时从事一个以上的职业或职务。各国法律一般并不禁止职工兼职,但有的情况下,企业、单位并不特别赞成本企业单位职工兼职。职工个人是否兼职,要看各种情况而定。
    中国有关劳动法规规定: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工农业生产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聘请中、高级科学技术人员担任顾问或承担讲课、讲学、科研、设计等兼职任务。兼职人员根据自己完成的工作量和工作成绩取得一定报酬。此外,中国还有一些兼职是不另取报酬的。如科技人员兼任学术团体领导职务。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兼职人员的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在中国,兼职的形式和报酬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科研、教学、医疗等单位可以聘请兼职人员并给予报酬,而一些兼职则不另取报酬,如科技人员兼任学术团体领导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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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3: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