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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认定标准事故
释义
    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应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进行处罚。司法机关在使用该条规定时,应注意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严重包括事故后果扩大、伪造证据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包括死亡人数增加、使用暴力阻止报告事故等行为。矿山生产安全犯罪者如积极参与事故抢救,可从轻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投资矿山生产经营的犯罪应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在使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一下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
    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对于犯本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在司法机关使用该条规定处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对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其次,对于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人数或重伤人数以及经济损失增加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最后,对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人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的情况,应从重处罚。在处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处理,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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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