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请问您家里还有亲生子女吗?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无子女;(二)年满30周岁;(三)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二、收养对象有以下几种人员符合被收养条件: (一)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不满14岁的子女;(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四)福利机构监护的弃婴和儿童;(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三、根据被收养对象的不同,办理收养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有所不同。 (一)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要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 登记申请书 (收养原因和被收养人的情况);2、收养人出具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和结婚证;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4、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7、公告(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期60天);8、相片4张(其中单人照半寸每人1张,三人照或两人照一寸1张); (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的需要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单方送养;2、收养人出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3、收养人收养和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4、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再生育子女;5、根据送养方和收养方的意愿可签订收养和送养协议。 除了以上情况外,根据被收养对象情况还有一些不同的规定,如收养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无子女的限制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