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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如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释义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法律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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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1:5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