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 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 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 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