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分包人不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工伤赔偿的责任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常见违法分包的情形 倘若总承包人没有遵循上述规定进行分包的,就可以认定属于违法分包。通常情况下,常见的违法分包情形包括: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一旦发包人发现总承包人存在违法分包情形的,就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相应的损失。在双方协商不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追责索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