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可备条款有哪些 |
释义 | 劳动可备条款有哪些如下: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其他。 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主要有以下两种: 试用期条款: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专门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满,被试用者即成为正式职工。 对试用期限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被直接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条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 原则: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非以下三种情况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约定专项培训的服务期条款 服务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间。 1、前提: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オ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服务期未满的劳动者在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错解除的法定情形下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而迫使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形下辞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4、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措施、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等进行约定。劳动者因违反约定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竞业限制条款: 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1、限制的对象: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2、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用人单位的义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4、限制的内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5、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对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劳动者仍需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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