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 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 财产分割协议 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夫妻签订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后,该协议成立,但 夫妻财产分割 是离婚的后果之一,在婚姻关系终止前,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同 子女抚养协议 一样,不能脱离婚姻身份关系消灭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生效。 2、因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协议对双方没有拘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协议作为 向对方主张 权利的依据。也就是说,夫妻在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使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生效,如果婚姻关系未解除,该协议就不能生效。 3、实践中,有的 离婚协议签订 后,虽然没有到 民政局办理离婚 登记,但夫妻双方已就该协议办理过公证,那么,是不是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就能生效呢?我们认为,不管是公证,还是第三人见证,他们毕竟不是法定的 办理离婚手续 的机关,与民政局 婚姻登记机关 存在本质差别,所以不应赋予其见证具有相应法律约束力。 4、离婚夫妻在签离婚协议之后,一旦协议生效,那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因此,在签订该协议的过程中,就要小心谨慎,否则的话自身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当然,按照规定当事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之后,一般是在办理了离婚登记,该协议才会具 有法律效力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