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2021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中央财政根据各省(区、市)征兵任务数(以年度征兵命令为准)和人均定额标准,测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省(区、市)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数=(该省(区、市)当年征兵任务数+该省(区、市)上年征兵任务数)×中央财政人均定额标准。 2、全区义务兵家庭(含城镇籍)优待金发放标准为每年8000元,优待金发放期限为两年,并随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优待金标准。对年及以前未发放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原发放渠道和标准执行。对到、等地区服役享受进藏兵待遇的义务兵,其家庭按照优待金标准的1.5倍发放;享受高原兵条件待遇的义务兵,其家庭每年增发优待金1000元;对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一次性增发优待金5000元、2000元、1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增发500元。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按其授奖的最高等级增发当年优待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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