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学校被教官打了怎么办 |
释义 | 1、协商解决; 2、向学校相关负责举报; 3、情况严重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 军训教官是指军事训练之学校教育军官。在台湾是指普设于高级中学或大专院校以上的具军阶之现役军官。军训教官主管单位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军训处,但教官仍享有由国防部发放的部分军人薪给、退休与抚恤制度。2006年,服役于大专院校的上校军训教官,其平均月薪约在3000美金至3500美金左右。军训教官在学校任务为,平时(日、夜)维护校园安全、校园秩序、校外活动安全,灾害时指挥学生、老师避难与救助,战时编组学生民防团能力(民防法,高中(职)、大专院校之在校学生,应参加各该学校防护团编组支援服勤,各校并有军械室编制,配有M1步枪(仪队表演枪)以及教育用T65K2步枪。)、防空避难指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三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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