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多久修订的 |
释义 | 士兵走在哪里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尊重,我们的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都离不开士兵们的付出,对于退伍士兵的相关的安置的规定是写入了法律规定的,这是为了充分保障退伍士兵在今后的生活。那么退伍士兵安置最新规定? 退伍士兵安置最新规定是什么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的法律法规。该《条例》分总则、移交和接收、安置、保险关系的接续、法律责任、附则5章53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退伍士兵安置有哪些具体的规定。退伍士兵的就业安置就是最大的安置问题之一,对于士兵的安置的法律规定是必须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否则是要违反相关的法律的。 该内容由 王淑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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