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 2、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者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即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和诉讼,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基于出资制度在整个公司制度中的重要意义,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的数额、期限、方式及其责任等都有所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未履行义务股东或发起人的补缴差额责任和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的连带认缴责任。此外,因违反出资义务而造成公司其他已履行义务的出资人损失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费怎么收 1、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如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不涉及财产的,属于非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是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三条,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