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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订立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释义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尽管在订立过程中双方的法律地位可能交换,但最终签发保单的只能是保险人,因此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仍然是保险人。
    法律分析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约人。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要约即为提出保险要求。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承诺又称“接受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前所述,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其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或者说投保人是在填写投单时已经知道了保险人所厘定的保险费率或在投保单上保险人已经事先印有保险费率的条件下而提出投保要求的。
    但是,在一些投保单上没有列明保险费率,或者在保险人允许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人拟定的保险费率或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时,投保人需要与保险人再议定;或者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需增加新的附加条件时,保险人与投保人也需要反复磋商。在这个磋商过程中,与订立一般合同一样,保险要约人与受约人的法律地位可能出现反复交换的情况。当保险人作为受约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提出条件时,保险人就从受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要约人的地位,而投保人也从当初要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受约人的地位。但是,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双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发保单的只能是保险人,所以,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只能是保险人。
    结语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达成的法律行为。通常情况下,投保人作为要约人提出保险要求,而保险人作为受约人表示同意承保。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反复磋商并交换法律地位。最终,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仍然是保险人,只有保险人才能签发保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六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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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