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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破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根据规定,企业的破产管理人不能跟企业破产有利害关系,如果曾经被吊销过专业的执业证书或或者因故意犯罪接受过刑事处罚,诸如此类的情形,都不能担任企业的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由法院确定的。
    一、公司清算后法人私章怎么处理
    直接前往公安局注销私章即可。
    1、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注销后,印章不回收,由股东自行处理。如果是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工商部门。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相关的文件
    3、在公司注销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5、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工商部门。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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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6: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