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住宅房屋:从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含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的标准在原签订协议中的标准上增加。 2、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协议确定的标准或评估机构确定的标准照发。 3、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每年加发一次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也可按月发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