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
释义 |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到位、未履行清算通知义务、未确认清算方案的执行、未按期限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承诺清偿债务未履行、有其他过错、无偿接受公司财产、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虚假出资。 2. 抽逃出资。 3. 出资不到位。 4. 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 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 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 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 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1. 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12. 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13. 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淆。 14.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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