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其中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婴儿、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以什么形式查找其生父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哪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