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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交车上座位有什么规定
释义
    排队候车等车停稳,要在指定地点候车,等车停稳后再按先后顺序上车件。乘车时前门上后门下,上车后主动投币或刷卡。而特殊颜色的几个座位,则是给老弱病残及孕妇和一些不方便的人预留的。
    一、高速上车是否系安全带不扣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二、开门后乘客开门出了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情形一:在车辆未停稳前乘客就打开车门造成事故的开车门的人应负全责。
    情形二:司机并没有向乘客起到提醒和注意的义务,司机负主要责任,若乘客在下车时未观察四周而引发事故,乘客承担一定责任。
    情形三:乘客在车门时未听取司机的意见,而执意打开车门引发事故,乘客承担主要责任。
    三、交通法规常识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三、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四、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一次记2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一次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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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9: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