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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财产案件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释义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
    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
    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离婚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离婚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离婚诉讼费:
    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
    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
    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
    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
    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一、离婚财产纠纷诉讼费谁承担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
    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二、离婚财产案件的收费依据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文件)。
    北京地区的另依据: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7〕1111号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京高法发(2007)95号文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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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