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购房定金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购房定金是否有效需视情况而定。若购房人事后追认或有法律授权委托手续,即使非本人签字,认购协议仍有效。否则,他人签字的认购协议对本人无效。定金是担保手段,履行后应抵作价款或收回;订金是支付手段,不能证明合同成立。定金有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订金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定金一般一次性支付,订金可分期付款。购房定金是否有效需考虑委托情况,无委托则无效。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购房定金不是本人签字有效吗 如果本人事后追认或者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手续,那么此时即使不是本人签字,该认购协议也是有效的。本人要受到该认购协议的约束,需要履行该认购协议中的义务。相反,如果没有本人的事后追认也没有授权委托手续,此时他人签字的认购协议当然对本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1、手段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交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交订金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 2、退还情形不同如果交付定金有一方违约,另一方一般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使定金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 也可以这样理解,定金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 但是订金不能用于违约时的则罚金,如果有一方违约了,要么返还,要么折抵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3、数额不同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而订金的数额要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制。 4、支付方式定金一般情况下是一次交付的,而订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选择分期付款。 按照规定民法典中对于购房定金不是本人签字是否有效还需要分情况而定,如果说签订合同的时候有经过委托的情况下是有效的,相反的如果没有任何委托就是无效合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购房定金是否有效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购房者在事后追认或经过法律有效的授权委托手续,则即使非本人签字,认购协议仍然有效。然而,若无事后追认或授权委托手续,他人签字的认购协议对购房者无效。此外,定金与订金在担保性质、退还情形、数额限制和支付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购房过程中,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定金是否有效,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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