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金是债权的担保,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抵作价款或收回。若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的性质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如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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