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的代替物,一般在交付定金时,双方成立定金合同。 定金规则相当于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在双方履行合同时可以冲抵价款,或者在履行合同后退回定金。 因交定金的人的责任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定金不退;因收定金的人的责任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收定金的人向交定金的人退两倍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的20%,交付货币时应明确约定其性质,押金不同于定金,没有明确约定为定金性质,则不能按定金罚则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选择权】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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