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相关规定,检察院收到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后,即可开展调查核实,负责侦查的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 对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但是,也有部分案件会在调查核实后不予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调查核实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不予立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3种: 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依法不追诉原则下的6种情况: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的。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没有犯罪事实不应追究。 职 3、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线索调查核实的结果中,既有可能进行立案侦查,也有可能不予立案。在不予立案的情形中,不符合立案的条件应该是核心的要件!至于分解成不追诉原则下的6种情况和没有犯罪事实,包括最后一种事实或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都是对这一原则的细化!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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