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捐助法人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捐助法人的设立和管理。捐助法人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是为了公益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也可以成为捐助法人。捐助法人应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时需要制定法人章程,并设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捐助人有权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规定对捐助法人的内涵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说明。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对捐助法人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二、捐助法人的内涵 捐助法人资格依民法典第九十二条可概分为两类,一类为基于公益目的而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福务机构;另-类为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无论上述何者,依民法典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民事法律主体皆应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主体,即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经捐助而获得的财产或者经费。 而先就基于公益目的并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予以讨论,目前我国分别有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在进一步规制。另对于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之虞,但对于基本主体的重要定性应不致再有大幅度调整,故本文仍将酌情予以参考。 三、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及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分析叙述如下: 1、基于公益目的而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基于公益目的而以捐助财产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 所称社会服务机构即过去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然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词现已逐渐被淘汰,而由社会服务机构所取代。依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系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3、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所称宗教活动场所系指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筹备设立并登记,以供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宗教活动场所不同于宗教团体,且于民法典出台后,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得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捐助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它们应依法登记成立,并设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捐助人有权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也可以获得捐助法人资格。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都是为了实现公益目的,提供社会服务。这些机构的成立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九条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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