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见死不救在刑法中判处什么处罚 |
释义 | 根据现行法律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可知,不作为犯罪的特点就在于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举几个例子,比如父母有抚养新生儿的义务,因此父母的某些不作为就成了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再比如消防队员有在火灾中救人的义务,倘若不救火,逃离现场便涉嫌玩忽职守罪。医生的义务是尽力医治病人,并非在结果上必然地延续病人的生命。不难看出,这两个例子中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分别来源于: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即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自愿负担某种特定义务后,有责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该义务(比如合同规定的义务)也被视为上述特定义务的一种。 举例而言,在劳动合同中,保姆在合同期限内负有按合同要求照顾孩子的义务,若保姆在孩子发生意外后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则视情况可能构成犯罪。最后就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关系处于危险的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或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例如甲乙两人相约自杀,不会游泳的两人踏入河水自杀途中,甲自行退回岸上,坐视乙走入深水后溺水身亡而不予规劝。这里乙的自杀决意与甲先前的自杀承诺有关,也就因此使得甲负有规劝乙不再自杀的特定义务。 一、不支持见死不救入刑的原因有哪些 第一,作为公民其实在社会中生活要负担许多的义务,如果见死不救入刑则会冲击罪刑法定的原则,加大公民在法律上的义务。例如某海边浴场有人溺水,那作为在浴场因为胆怯不作为的你和因为同样原因不敢前去救人的其他人是否要被打上罪犯的烙印呢?还有实操的问题,行为能力在司法中的判定也是一件相当麻烦的事情。你是会游泳还是不会游泳,你是游得好还是一般般,这些琐碎难以准确界定的问题都会冲击法律的严谨。 第二,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应当在其他惩戒手段面前保持谦抑性。不论是《未闻花名》中没有下水救面码的波波还是《追风筝的人》中看着哈桑被欺凌的阿米尔,这些艺术作品想反映的就是旁观者亦为帮凶的心理压力下,正常的人会有多强的负罪感。也就是说,正常人在其不作为后内心会受到强烈的道德谴责,在我看来,这已足够。换个角度从教化的作用上来说,给与当时胆怯亦或是冷漠的人一个机会,或许他能像书中所写一样意识到我们总喜欢给自己找很多理由去解释自己的懦弱,总是自欺欺人地去相信那些美丽的谎言,总是去掩饰自己内心的恐惧,总是去逃避自己犯下的罪刑。但事实总是,有一天,我们不得不坦然面对那些罪恶,给自己的心理予救赎。我们承认刑罚的惩戒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也能使得更多的人获救,但是我们无法想象一个获刑的人在牢狱这样的环境里是否还能意识到当罪刑导致善行,那就是真正的救赎。 二、德国法规定见死不久罪 据德国刑法第323条规定:遇到事故、险情或紧急情况,在可以施救的情况下但拒绝施救者,尤其是在不会给本人带来危险,以及不会与其它重要责任构成冲突时,可处以一年以下监禁或罚款。这就是见死不救罪。这是根据《圣经》中撒玛利亚好人的故事制定的撒玛利亚好人法,既对见义勇为者予以鼓励和保护,同时也惩戒见死不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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