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房新政对房屋买卖有哪些影响 |
释义 | 涉房新政出台后,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遵守调控政策的规定。但此种情况下仍然会有规避政策的行为,一中院调研认为应分为如下情况处理: 1、购房人隐瞒事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对于购房人隐瞒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首先,对于违反涉房新政的合同,不宜直接认定为无效。该类合同应当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卖房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次,如系购房人自身原因倒致履行障碍,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再次,如因违背涉房新政导致自始履行不能,应当由购房人向卖房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双方明知违反调控政策签订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明知违反涉房新政的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对于该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当事人要求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其次,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因为涉房新政的有效施行,该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可待履行条件完备时,由当事人另行主张。最后,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予以解除。因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的解除都有过失,如果一方要求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3、违反调控政策借名买房的。 对于当事人为规避信贷政策借名买房的,该类借名合同应当有效,当事人要求变更登记的,应当支持。 对于当事人为规避限购、禁购政策借名买房的,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的合同应当认为有效,借名人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驳回其诉求。原因在于,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系借名合同纠纷,借名人不能基于债权请求确认其房屋所有权。 关于借名人的过户诉求,双方未约定过户其期限的,借名人要求过户的,应当以目前尚不具备过户条件为由,驳回其诉求; 对于借名人与被借名人约定待政策解禁后过户的,当事人现要求过户的,应当认为目前尚未到合同履行期限,驳回其诉求。 对于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认为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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