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 证人 或者 犯罪嫌疑人 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