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 证人 或者 犯罪嫌疑人 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其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