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七条的区别??第五十二条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第五十七条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 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52条是一般规定,在列举的地点均可以询问违法嫌疑人;但57条是结合53----56条做出的规定,违法嫌疑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对嫌疑人询问只能在办案场所内进行。这里的办案场所是特指,即询问室、侯问室等(也就是场所建设所指的办案场所)。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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