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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之间拆借资金是否合法?
释义
    公司之间拆借资金合法。拆借资金是指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为调节临时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短期资金借贷活动,公司之间拆借资金的,除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以外,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一、怎么写企业拆借合同
    企业拆借合同要明确甲乙双方的名称,明确拆借资金的用处,约定利息以及还款时间、合同的生效要件,签字之日起生效还是自资金到账之日起生效,违约责任,履行过程中的出现异议时的解决机构,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约定管辖法院。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资金拆借合同的主体仅限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2、参加同业拆借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3、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的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4、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5、资金拆借利息和资金市场的服务费,一律采用转帐结算,不得收取资金。6、关于拆借期限的确定,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期限应当为1到4个月。拆借双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范围内,期限条款应当具体明确。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直接破坏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总量控制和比例管理,直接影响到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同时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发放贷款,增加了客户资金的风险,侵犯了客户拘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所谓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在此特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公营或个人存款户的入款或存款,只单方面地发给人款户或储户一张存单,而不将其款项记人本单位的大账,
    即不纳入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财政的银行会计核算,而仅将其另人法定会计账册以外的本单位小“金库”账册上。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是成立本罪的必备要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就行为而言是明知故犯。
    三、拆借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签订同业拆借合同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拆借的主体必须适格。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参加同业拆借。
    (2)就拆借的期限而言,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3)就可以拆借的资金而言,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4)就拆借的资金用途而言,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6条的规定:“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5)同业拆借利息及服务费收入一律转账结算,不得收取现金。在利息或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和“好处费”。
    (6)参加同业拆借的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同业拆借合同违反上述规定第(1)、(3)项的,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违反上述第(2)、(4)、(5)项规定的,合同约定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拆借限度部分、超出拆人资金比例的部分无效,以及关于收取“回扣”和“好处费”的部分无效,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同业拆借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此外,上述第(6)项规定是对同业拆借合同形式的要求,即同业拆借合同是要式合同,如果参加同业拆借的双方未签订拆借合同,但已经实际履行,仍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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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