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的区别具体如下: 1、出资方式不同。普通合伙是2个以上合伙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特殊合伙是2个以上50个以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经营管理不同。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特殊合伙以是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的特殊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其对日常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也很有限; 3、执业活动不同。普通合伙是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特殊合伙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五条 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