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生交通事故,劳动者负主要责任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即使属于工伤认定情形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1、自残或者自杀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故意犯罪的。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