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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释义
    所谓证券欺诈行为,是指在发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
    目前,证券欺诈中的民事责任主要为侵权责任,其构成主要以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为要件,侵权损害赔偿是承担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证券欺诈行为一般给受害人造成的是金钱的损失,针对这种损失法律上最有效的补救就是损害赔偿。
    证券交易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是什么
    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是以是否知悉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并不局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外部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相关公司本身,具体而言:
    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哪些
    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是以是否知悉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并不局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外部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相关公司本身,具体而言:
    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证券上市的类型有哪些
    证券上市主要类型有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投资基金券以及企业债券。
    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有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1.融资融券交易的复杂程度较高,可能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如股价深跌,损失巨大。
    2.融资融券所具有逐日盯市和保证金可能持续支付的特点,就使得投资者融资买进的股票在下跌行情中出现类似期货交易的“逼仓”现象,市场博弈也更加激烈。
    3.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针对的是个股,而个股时常会发生涨跌停或停牌,此种情形下,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都会因此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4.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导致内幕交易加剧融资融券也有可能加剧内幕交易。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证券经纪商是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机构或个人。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有: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即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同时,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了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例如:
    坚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
    坚持客户优先、委托优先;
    坚持为客户负责,但不代替客户进行决策;
    坚持公平交易,不得以非正当手段牟取私利。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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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4:3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