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辩权行使程序中有什么限制 |
释义 | 1、抗辩权行使程序中的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在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行使; (2)先履行抗辩权只能在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行使; (3)后履行抗辩权只能在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行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明确规定。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另外相关法律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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